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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律师代理离婚损害赔偿案简介

www.hnhunyin.com 日期:2005-9-9 21:25:36 新闻来源:本站 作者: 新闻阅读次数:

婚姻律师代理离婚损害赔偿案简介 
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
(一)       重婚的;

(二)      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
(三)       实施家庭暴力的;

(四)       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
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,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。如果作为被告,如果不想在本诉讼中提出,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。一般情况下,在长沙,如果被告是无过错方,即使想在一审出提出损害赔偿,法院也会劝其离婚后另行起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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